企业首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税需要办理免征增值税报告吗?如何操作?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取决于具体服务类型和条件:

1)国际运输服务(注意,国际运输服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才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若企业未取得的,则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在境外提供相关服务(如建筑服务、会议展览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旅游服务等);

具体享受零税率还是免税,大家可以参照《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答:企业需办理备案变更,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以下资料可供企业参考,具体需提供哪些资料,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以江苏生产企业离线版为例,备案变更申报表单路径为:基础数据采集-退(免)税备案相关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

情形一:生产企业提供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和无形资产,以及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均适用免抵退办法。

提醒: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选择跨境应税行为名称后,根据规则驱动,匹配到需要上传的附列资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基本信息、合同信息,并上传附列资料。

3)企业确认所填信息无误并上传附列资料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到核心征管系统,页面显示申请成功。

提醒: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范围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事项。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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