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评定办法

为支持和鼓励我省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4〕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对《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评定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4〕8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工信厅联重装〔2024〕64号)文件精神,为支持和鼓励我省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和开拓市场,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定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实现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竞争优势的整机装备、核心系统及关键零部件产品。装备可按照台(套)数或批次数予以申报。

第三条工作职责。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全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自愿申报、评定工作,每年向社会发布《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五条评定范围。1.高端工业母机。2.电子专用装备。3.电力装备。4.大型矿山和冶金装备。5.大型石油和化工装备。6.先进节能环保装备。7.先进轨道交通装备。8.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9.航空航天装备。10.新型农业机械装备。11.大型工程机械。12.新型轻工和纺织机械。13.高端医疗装备。14.精密仪器仪表。15.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及基础件。

1.符合国家和省工业转型升级要求,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河北省重大工程急需的装备产品。

7.原则上成套设备价值在5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20万元以上,关键零部件符合国家和河北省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支持方向。

1.生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企业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用户单位不得为贸易商。

2.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原则上是发明专利)和自主品牌。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的商标所有权。

3.申请单位拥有较高级别的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5.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对国内无专门检测机构的产品,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需提供法定机构(如国家认证中心等)的检测报告或第三方机构组织院士级专家组(3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意见。

6.近2年(含当年)已定型生产并已销售给用户且在质保期内的经省级以上权威机构查新为省(国)内最先进的重大技术装备产品。

2.所申请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发明专利证书等有效证明文件,且与产品高度相关。共有专利要出具已征得共有方同意的协议。

3.省级以上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申报当年)、产品检测报告(外文的要译成中文、出口报关单,不得跨领域检测),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产品销售合同、60%(含)以上销售发票和产品彩色图片等(出口的提供报关单,外文的要译成中文,销售发票须是报账联彩色扫描件(二维码及金额要清晰)),产品申报名称要与查新报告、检测报告、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等名称保持一致(不一致者,企业必须提供其主要技术参数一致性从而确保为同一产品的证据)。

第九条申报程序。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每年一次,凡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均可申请。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申报通知,企业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评审方法。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接收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并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集中进行评定,视情对存疑的个别产品进行现场核定。

第十一条公示公告。评审结果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

第十二条鼓励政策。鼓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各县(县级市、区)对省(国家)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制定扶持奖励政策。鼓励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首台(套)产品并投保取得国家保险补偿以及进口和政府采购优惠支持,鼓励积极向符合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投保首台(套)产品化解风险。鼓励用户企业对于已投保质量保障类保险的首台(套)产品,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鼓励商业银行按市场化原则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给予低息信用贷款支持企业研发创新。鼓励保险公司按多险种、低费率原则积极承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生产制造企业瞒报漏报重大问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审的,3年内不得申报首台(套)产品。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如审核把关不严、泄漏产品的秘密、非法占有申报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工信部门因审核把关不严、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与申报单位串通、恶意瞒报重大问题,以及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印发并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此前印发的《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评定办法的通知》(冀工信装〔2021〕2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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